无纸化? 捷克共和国电子人事文件指南

以数字方式签署捷克劳工文件

在捷克共同国内使用电子签名或者其他可替代的数据形式来签订雇佣合同的可能性



 
关于电子人事文件和在捷克共和国内使用电子签名或者其他可替代形式签署雇佣协同的可能性。
 
本文根据捷克共和国适用法律规则和欧盟相关立法以及和员工的沟通后,总结了在捷克共和国内用电子签名或者其他可替代的数据形式签署文件时,使用在线验证服务的可能性。
 

捷克共和国的电子签名,生物识别签名和其他可能的形式

 
目前,电子签名在所有可以选择的方案中都越来越多的用做个人签名的替代。除了官方认可的(现在常见的)电子签名之外,还有其他替代形式不断获得更多的基础,尤其是可以根据另一缔约方同意后的远程验证文件的在线服务。本文不涉及官方认可的电子签名,因为这些签名可用于执行文件而不会质疑此类文件的法律效力。
 
生物识别签名是在特殊设备(平板电脑或签名板)上制作的签名,除了简单的签名图像外,还能够记录许多其他参数(压力,速度等),从而实现真实性专家将以与纸质文件上共同签字相同的方式追溯审查签字。结果应该是真正独特的,特定于每个人并且由其他任何人都无法模仿。此外,生物特征签名牢固地附着在特定文档上,因此不能转移到另一个文档。如果文件(通常是PDF文件)使用生物识别签名进行签名,则特殊应用程序允许签名作为元数据嵌入到文档中,或者以图形方式嵌入到例如签名通常放置的位置 - 在文档的签名子句中。不再需要打印签名文档,因此可以仅以电子方式存储所有文档。对于要创建的生物识别签名,任何电子文档必须由特定的人签名并亲自签名。因此,不可能使用自动电子标签,因此不可能将这种签名用于完全自动操作的服务,而无需任何人为干预(即数据盒系统)。签名数据应以加密形式存储在文档中,因此可防止可能的滥用。然后应该安全地存储特定签名数据的解密密钥,并且仅用于专家检查目的。签名本身不存储在与文档分开的任何地方,因此用户不必担心其签名被滥用。
 
另一种选择是使用验证服务,该服务能够将文件(合同)连同登录细节一起发送给另一方,通过该登录细节,该方可以“签署”该文件,或者确认其措辞并以电子方式授权在线。尽管缺乏精确的立法规定,这种方法越来越频繁,特别是在商业关系方面。在劳动关系的背景下,雇主尤其可能遇到几个问题,我们将在下面描述。
 

捷克共和国的电子签名立法

 
捷克法律并未完全规范电子签名方面的法律关系,因为该技术比任何立法都要快,但是 2014年7月23日欧洲法规(EU)No 910/2014,关于电子交易的电子识别和信托构建服务, 与其在捷克法律体系中以第297/2016 Coll。号法案形式反映的关于电子交易信托服务的形式(“捷克电子交易法”)可以在捷克共和国适用。
 
“捷克电子交易法”规定,电子签名可以采用保证电子签名,认证电子签名,公认电子签名或任何其他类型的电子签名的形式。最后一种签名(普通电子签名)可用于所有情况,捷克电子交易法没有规定使用保证电子签字的义务,特别是在公共文件的情况下,如果是 在公共服务中对电子交易的信任问题。因此,在私人关系中,任何其他类型的电子签名,即几乎任何电子数据(所谓的“其他类型的电子签名”)都应该是足够的。
 
因此,根据私法订立的并以电子形式执行的合同可以通过任何类型的电子签名进行电子签名,该签名应被视为等同于手写签字。我们认为,作为“其他类型的电子签名”,可以考虑任何替代方案,提供捷克法律所规定的“签字”所要求的保证,即如果电子表格准确捕获文件的内容, 确保签字方的身份确认,并应与手写签名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签字本身应保留其识别工具的目的和真实性的保证。防止伪造。
 

雇佣合同及其在捷克共和国的义务要求

 
劳动合同是双边法律行为,因此缔约双方(雇主和雇员)的签名是必要的。第262/2006 Coll。号法案,“劳动法” (“捷克劳动法典” ) 第262/2006 Coll。号法案要求雇佣合同的强制性书面形式,但没有进一步说明书面雇佣合同是否必须印在纸上,或者是否只能通过电子方式发送给雇员以履行 书面形式的条件。但请注意,根据捷克“劳动法”第34(1)条的规定,每个缔约方必须收到一份相关的雇佣合同。因此,我们认为,员工必须以能够保存和打印的形式收到双方确认的最终商定版本。
 
就捷克“劳动法”而言,“民法典”第89/2012 Coll。号法以附属方式适用于劳动关系。在这种情况下 ,我们可以使用捷克民法典( ““捷克民法典”)关于合同书面形式的规定根据捷克民法典第561(1)节,任何以书面形式进行的法律行为的有效性都要求签署。代理人,在某些情况下,如果通常这样做,签字可以被替换(以书面形式作出的司法行为的有效性要求代理人签字。签字可以用机械手段代替,如果是通常是这样做的。另一个法律规定规定了在通过电子方式进行司法活动时如何以电子方式签署文件。“)。根据捷克民法典第562条,如果以电子形式制作,也会保留书面形式(” 562(1)如果(如)电子系统中的司法行为数据记录被系统地和顺序地记录下来,如果它们被认为是可靠的,那么电子系统的第二个被认为是可靠的。我们保护自己免受改变。如果在企业的运营中进行了记录而另一方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对其进行了记录,则该记录被认为是可靠的。“)。捷克电子交易法还进一步规定了如何以奇偶校验的方式对该文件进行电子签名。通过电子手段。
 
强制性书面形式主要是在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签署并由双方签字的情况下履行,但根据现行惯例,即使该文件仅以电子方式执行,并附有电子签名,也认为书面形式得以保留。因此,包含电子签名的电子执行的雇佣合同(例如PDF文件)应被视为适当的书面雇佣合同,并应以与纸上签订的雇佣合同相同的方式接受。
 
第334-337条中的捷克劳动法允许雇主通过电子通信网络或其他电子服务向雇员提供文件,但仅限于雇员已经批准书面同意并提供雇主的情况下 有电子地址进行此​​类交付。
 
如果交付条款也可用于执行就业协议,我们认为这是值得怀疑的。但是,如果未来的雇员向雇主提供了他/她的电子邮件地址并同意通过电子邮件进行通信,并且随后以电子形式接受了雇佣合同(如果可能的话,还有唯一的密码,以便确认/授权这样的文件)并且正式确认/授权此类文件,并因此开始工作或根据该合同行事,即使没有适当的书面同意(电子签名),也不应该质疑雇佣关系的存在。 。上述情况当然仅适用于雇主能够证明其拥有支持正式交付文件的所有证据(如果可能的话,还有雇员的唯一密码),包括确认雇员同意的情况。发送文件的措辞 - 确认员工对文件的授权。请注意,即使雇佣合同没有得到妥善处理,雇佣关系也应视为有效的所谓“事实雇佣关系”(“捷克劳动法”第20条规定了以下条款“如果没有以本法要求的形式采取法律行动并且表现已经开始,则不可能在基本劳动关系产生或变化的行为中援引这种行为的无效。”).
 

捷克雇佣合同的电子签名或电子授权的替代形式

 
根据捷克电子交易法,可以通过有保证的电子签名,经认证的电子签名,认可的电子签名或任何其他类型的电子签名以电子方式签署文件,因为只需要保证的电子签名在公共文件的情况下,它是对公共服务中的电子交易的信任问题。
 
在劳动关系中(假定雇主不是公共实体),可以使用任何电子形式作为电子签名,并且可以附加到文档(例如PDF格式)并将特定人识别为签名 派对。因此,我们认为,所谓的“简单”电子签名在所有劳资关系中都是足够的(在立法中官方称为“其他类型的电子签名”)。在这种情况下唯一的例外是公共部门的雇主,他们不再有这种自由。
 
这种简单的电子签名可以采用多种形式,例如 通过唯一密码,嵌入文档中的签名的简单扫描图像或动态生物识别签名来接受。但是,请注意,与书面合同附带的正常书面签名相比,通过简单电子签名识别员工可能会很困难。
 
鉴于雇员通过电子邮件向该雇员发送的唯一密码,雇员确认他/她同意雇佣合同的措辞,我们认为也可以使用验证服务。雇主能够满足几个条件。用于批准/授权雇员合同措辞的唯一密码或其他访问授权数据必须明确地发送到雇员识别为通信联系地址(例如,在求职面试中)的电子邮件中。具有验证条款的雇佣合同的批准版本必须随后由雇主存储,以及证明向雇员提供唯一访问数据的其他数据以及雇员对雇佣合同的批准/授权的确认。即使在验证服务提供商已停止运营且不再能够为雇主存储此类数据的情况下,雇主也应以保护这些数据的方式备份这些数据。也可以在外部存储这些数据,通常是在某种类型的云存储中,但是雇主应该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有关个人数据保护的立法告知员工数据的存储位置和方式。如上所述,请注意,根据捷克“劳动法”第34(1)条的规定,每个缔约方必须收到一份相关的雇佣合同。因此,我们认为,员工必须以能够保存和打印的形式收到双方确认的最终商定版本。尽管符合上述所有条件,但我们认为,这种“缔结”雇佣合同的方式只有在雇员开始雇主合同规定的工作后才有效。根据捷克法律,即使没有有效的书面雇佣合同,雇员开始为雇主工作时也构成了事实雇佣合同。然后通过合同的电子副本进一步确认该事实雇佣合同,并证明电子合同实际上已发送给雇员并且雇员正式批准了该合同。
 
如果在雇佣关系中或在国家机关检查时可能发生潜在争议,雇主必须证明雇佣合同已经妥善签订并以强制性书面形式正式执行(特别是符合书面形式和存在适当的签名,可以被视为有效的电子签名或合同的电子确认)。因此,我们建议使用生物特征签名选项,至少对于重要文件(例​​如雇佣合同)。
 
但是,应该指出的是,事实上的雇佣关系原则上在法律上是不允许的,雇主可以根据第25条第2款规定行政违法行为
 

摘要

 
电子签名及其作为手写签名等效物的所有替代品越来越常用,主要用于简化管理和文书工作。
 
尽管缺乏立法,电子文件以及电子签名的使用甚至已经进入劳动法。拥有大量员工的雇主可以通过使用这些新技术,显著减轻他们的个人主义者的行政负担,并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因为在电子数据库中搜索总是比几十份纸质合同更快。应该指出的是,这还不是一种常见的做法,但在进一步增加数字化和电子通信的背景下,我们认为从法律角度来看这是可以接受的做法,尽管在许多方面仍然非常不完善而且不是详细规定。
 
雇主应特别注意电子文件系统本身的设置,以便能够随时证明,例如: 如果发生劳动争议或劳动局检查,雇主掌握每个雇员的雇佣合同的书面形式,由双方正式签署,或以其他方式证明雇员同意或授权雇佣合同, 那个员工根据这个合同开始工作。正如我们上面已经提到的,我们建议使用动态生物识别签名,主要用于雇主保护,但我们认为雇员使用唯一密码批准或授权的雇佣合同的选项也是可能的,并且不能仅因为尚未有任何相关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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