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实益所有人记录新法案

2021年起关于实益所有人记录的变更、未登记详细信息和虚假登记的制裁及其他变更



 

2021年起关于实益所有人记录的变更、未登记详细信息和虚假登记的制裁及其他变更



 

关于实益所有人记录的政府法案

 
        2020年6月,捷克共和国政府向众议院提交了一项关于实益所有人记录的新法案。该法案旨在将所谓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的第5号反洗钱指令的要求纳入捷克法律,并简化实益所有人记录。新法律于2021年1月19日获得捷克众议院批准,并于2021年2月3日发布在法律汇编中,将于2021年6月1日起生效,成为新的第37/2021号法案,关于实益所有人记录的法案
 
        同时,根据第5号反洗钱指令,众议院已经批准了与该法案紧密相关的第253/2008号法案,关于防止犯罪收益合法化和恐怖主义融资的某些措施的修正案,自2021年1月1日起生效,作为第527/2020号法案,修正第253/2008号法案,关于防止犯罪收益合法化和恐怖主义融资的某些措施及其他相关法律,涉及实益所有人记录法案和第186/2016号法案的修订,以更高要求识别高风险客户,特别是通过识别实益所有人。
 

捷克共和国关于实益所有人记录的术语详细定义

 
        在新《实益所有人记录法》草案的引言条款中,实益所有人被定义为最终受益人或具有最终影响力的自然人。
 
        最终受益人是指可以直接或通过他人或法律安排间接获得法律实体活动或清算产生的总财产利益(以下简称“利益”)的相当部分且不将此利益传递给他人的人。
 
        具有最终影响力的人是指可以不受他人指示直接或间接对法律实体或法律安排的管理施加决定性影响的人。
 

最终受益人的定义

        法律实体的最终受益人是指可以直接或间接获得法律实体活动或清算期间产生的超过25%的总财产利益且不将此利益传递给他人的人;假定利益不会被传递。商业公司的最终受益人是指直接或间接拥有超过25%利润份额、其他自有资源或清算余额权利且不将此份额传递给他人的人;假定利益份额不会被传递。
 
        为了计算间接利益份额的金额,在a) 链接情况下,将附属人或法律安排有权获得的利益份额相乘,b) 分支情况下,将来自各个链接的利益份额之积相加。
 

具有最终影响力的人的定义

 
        商业公司中的具有最终影响力的人是指根据管理商业公司法律关系的法律被视为控制人的自然人。非商业公司以及住房或社会合作社中的具有最终影响力的人被认为是其法定机构的任何成员。自然人被认为在公司中具有最终影响力的事实由其直接或间接的投票权份额指示,该份额显著超过其他人的投票权份额,尤其是超过25%的情况下。
 
        为了计算间接投票权份额的金额,在a) 链接情况下,将关联方或法律安排持有的投票权份额相乘,除了在计算中涉及的公司的投票权份额外,
 
1. 100%计入根据管理商业公司法律关系的法律设立控制假设的投票权份额,和
 
2. 0%计入未列入第1点的份额。
 
b) 分支情况下,将来自各个链接的投票权份额之积相加。
 

高级管理人员的定义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确保法律实体活动的日常或定期管理的任何自然人,即业务管理人员,并且是:
 
1. 法律实体法定机构的成员或处于类似职位的人,或代表该法律实体在该机构中
2. 直接隶属于法律实体法定机构或其成员 高级管理人员在商业公司中具有最终影响力的是指根据管理商业公司法律关系的法律被视为控制人的自然人。
 
        结论性地认为,公司的每个高级管理人员都是其实际所有人,
 
a) 如果即使尽最大努力也无法确定实益所有人,或者
b) 如果公司中具有最终影响力的人是没有实际所有人的法律实体(例如捷克共和国和其他法律中列出的特定组织)。
 
        如果公司中具有最终影响力的人是根据《法》第7条没有实际所有人的法律实体,同时公司中的最终受益人是其他人,那么公司结论性地认为公司的每个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每个自然人都是其最终受益人。
 
        如果具有最终影响力的人是法律实体,那么根据上述方法确定实益所有人,然后其每个高级管理人员都被结论性地认为也是其下属结构中所有公司的实益所有人。
 

基金会、机构、公益公司和信托基金的实益所有人定义

 
        私人基金会的实益所有人结论性地认为是任何自然人:
 
a) 是其创始人,
b) 是其管理或监事会成员或其审计员或处于类似地位的人;或
c) 根据基金会的成立法律行动,其个人支持构成其目的的人。
 
        每个自然人都结论性地认为始终是机构公益社会的实际所有人,即:
 
a) 其创始人或
b) 其首席执行官或管理或监事会成员或处于类似职位的人
 
        法律安排(信托基金)的实际所有人结论性地认为也是每个自然人:
 
a) 其创始人
b) 其受托人
c) 授权监督法律体系管理并可以任命或罢免受托人的人,
d) 其最终受益人
e) 在其主要利益范围内设立或管理法律安排的人(如果他们不是最终受益人)。
 
        如果有一个在基金会、机构、公益公司或信托基金中行使权力的法律实体,那么实益所有人结论性地认为与该法律实体的实益所有人相同。
 

没有实益所有人的人和组织

 
        以下实体结论性地认为没有实益所有人:
 
a) 国家和地区自治单位
b) 自愿市政协会
c) 国家资助组织和地区自治单位资助组织
d) 国家、地区自治单位或自愿市政协会设立的学校法人实体,
e) 公共研究机构
f) 根据法律或国际条约设立的法律实体
g) 国有企业和国家企业
h) 根据其他法律规定的地区和地区商会或注册社区,
i) 欧洲领土合作集团
j) 政党和政治运动
k) 根据管理教会和宗教团体的法律规定的教会和宗教团体以及其他法律实体,
l) 工会和雇主组织,
m) 狩猎协会
n) 业主协会
o) 捷克共和国、地区或市政直接或间接拥有所有利益和投票权的法律

实体,和
p) 由捷克共和国、地区或市政创办的非营利公司和机构。
 

登记义务人及其识别和确认实益所有人步骤的记录义务

 
        登记义务人是具有实益所有人的法律实体,或外国产信托基金的受托人或处于类似地位的人(以下简称“受托人”)。
 
        登记义务人有义务获取并记录其实益所有人或法律安排的实益所有人的完整、准确和最新数据。特别是以下数据:
 
a) 姓名和居住地址,或如果与居住地址不同的住所地址,出生日期,出生号码或类似唯一标识符(如果有),以及实益所有人的国籍,
b) 实益所有人地位的性质信息,
c) 实益所有人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的指示(如果该持股确立其地位),
d) 实益所有人地位的事实指示(如果不是由持股确立的)
e) 关系结构的描述(如果有),包括关系结构中的法律实体或安排的信息以及独立行事的自然人的姓名,
f) 自然人成为实益所有人的日期
g) 自然人作为实益所有人的终止日期,
 
        登记义务人还需记录在识别实益所有人的过程中采取的步骤,尤其是在公司中实益所有人是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下。获得的数据需保存至自然人作为实益所有人的期间,以及其地位终止后10年。
 
        记录持有人还需应法律要求向负有防止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措施的责任人或金融分析办公室、法院、执法机关、捷克共和国金融管理局和海关管理局提供上述数据。
 
        登记义务人有义务确保其实益所有人或法律安排的实益所有人的有效数据与实际情况相符。登记实益所有人的程序申请应在决定性事实发生后不久由法院或公证人提交(根据过渡性条款,如果没有数据在法律生效后6个月内提交,已经登记的数据则需在1年内更新)。即使数据已自动复制,此义务仍视为已履行。
 
        登记义务人有权为实益所有人、最终受益人、最终受益人和通过其最终受益人可能受益的人提供必要的合作,包括通知其地位的创建以履行其义务。
 

公众访问实益所有人数据

 
        在实益所有人登记中,数据在相关人员的整个存续期间以及从法律实体或法律安排解散之日起至少5年内可供公众访问。
 
        任何人都可以通过内政部网站获取实益所有人登记中合法数据的摘录,具体包括:
 
- 法律实体的:
1. 姓名、居住国、出生年份和月份、实益所有人的国籍,
2. 实益所有人地位的性质信息,直接或间接利益的比例(如果该利益确立其地位),自然人成为实益所有人的日期和终止日期,以及
3. 如果适用,其他信息,如实益所有人的姓名和居住地址或住所(如果与居住地址不同)、出生日期、出生号码或类似唯一标识符(如果有)及国籍,实益所有人已同意的或已经在公共登记中公布并已自动转录的数据,和
 
- 法律安排的情况:
        实益所有人的姓名和居住地址,如果适用,住所(如果与居住地址不同)、出生日期、出生号码或类似唯一标识符(如果有)及国籍,实益所有人已同意的或已经在公共登记中公布并已自动转录的数据,
 
- 事实确立实益所有人地位的信息(如果不是基于持股),以及关系结构的描述(如果有),包括法律实体或法律安排的名称及其识别号码,在关系结构中的法律实体或安排和独立行事的自然人的姓名,这些信息是登记义务人提议或要求披露的或自动转录的结果,和
 
- 登记或自动转录的日期、有效数据提供的时间以及不规则的说明。
 
        内政部将允许任何人在其网站上获取关于法律实体或法律安排的实益所有人没有信息的确认。
 
        公开数据的披露仅可通过法院决定,应登记义务人或在实益所有人登记中被登记为实益所有人的人提出请求,但不得违反公共利益且不涉及完全独立的人以及值得特别考虑的情况下。
 

获取法律安排实益所有人某些数据的权限

 
        法院将允许通过实益所有人登记获取部分电子摘录,范围包括实益所有人的姓名、居住国、出生年份和月份、国籍、实益所有人地位的性质信息、直接或间接利益比例(如果该比例确立其地位),实益所有人地位的确立事实(如果不是基于持股),关系结构的描述(如果有),包括关系结构中的数据和独立行事的自然人的姓名,自然人成为实益所有人的日期和终止日期,法律实体的名称或法律安排的识别编号等数据,提供给:
 
a) 表明有兴趣预防洗钱犯罪、疏忽收益及其来源洗钱以及恐怖主义融资和支持、宣传恐怖主义的人,或
 
b) 要求获取与法律安排相关数据的人,最终受益人可能从中受益或具有最终影响力的人对在欧盟成员国外成立的外国法律实体行使影响力。
 

获取实益所有人所有数据的权限

 
        法院将允许通过实益所有人登记获取有效数据的完整摘录和已被删除而未替代或已被新数据替代的数据,提供给:
 
a) 在实益所有人登记中被登记为实益所有人的人,
b) 根据法案第26条有权提出登记申请的人,和
c) 记录持有人
 
        内政部将以远程访问方式允许通过实益所有人登记获取有效数据的完整摘录和已被删除而未替代或已被新数据替代的数据,提供给:
 
        内政部将以远程访问方式允许通过实益所有人登记获取有效数据的完整摘录和已被删除而未替代或已被新数据替代的数据,提供给:
a) 法院或破产管理人用于法院诉讼,
b) 公证人用于登记,
c) 刑事诉讼中的活动机构用于刑事诉讼,检察院还可用于行使非刑事权力,
d) 税务、费用或其他类似货币履行的管理人用于其管理,
e) 行政机关用于进行违法行为处理,
f) 情报机构用于根据管理情报活动的法律执行任务,
g) 金融分析办公室、捷克国家银行和其他机构用于执行根据管理防止犯罪收益合法化和恐怖主义融资的某些措施的法律或管理实施国际制裁的法律规定的活动,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保护基本人权和打击恐怖主义,
h) 捷克国家银行用于监督金融市场上的人和根据管理金融市场危机恢复程序和解决方案的法律执行活动,
i) 国家安全办公室、内政部或情报机构用于根据管理保护机密信息和安全审查的法律进行安全处理,
j) 最高审计办公室用于行使其权力,
k) 财政部用于根据管理赌博的法律行使其权力,
l) 政府代表在财产事务办公室用于行使其权力,
m) 国家土地办公室用于根据其管理国家财产的法律规定行使其权力,
n) 政党和运动资金监督办公室用于行使其权力,
o) 负责任的人在根据管理防止犯罪收益合法化和恐怖主义融资的法律中与客户识别和控制相关,
p) 公共财政支持提供者用于根据管理财务控制的法律行使其权力,
q) 管理机构、中介机构、认证机构和审计机构用于根据欧盟直接适用的规定行使其在欧洲结构和投资基金上的共同条款规定的权力,
r) 支付机构和认证机构用于根据欧盟直接适用的规定行使其在共同农业政策上的融资、管理和监控的权力,和
s) 由法律规定的人
 

实益所有人记录的登记方式

 
        新《实益所有人记录法》规定通过电子签名或认证签名在文件上提交登记申请的电子提交。登记申请必须附有证明需要记录事实的文件,除非这些事实的数据可以从公共行政的信息系统中获取,法院可以远程访问这些数据。文件以电子形式提交;非商业公司或法律安排的登记文件也可以以纸质形式提交。
 
        证明外国自然人身份的文件包括从类似人口登记的外国记录中提取的摘录、从类似公共登记或实益所有人登记中提取的摘录、身份证件或旅行证件。
 
        证明实益所有人地位或关系结构的文件包括从公共登记或类似公共登记或实益所有人记录中提取的摘录、成立法律程序、股东名单、支付份额的决定、股东利益。登记义务人或实益所有人的实益所有人地位或关系结构的文件,如果它们基于法律事实,即使尽最大努力也无法证实实益所有人的声明或实益所有人如果基于法律事实。
 
        提交登记申请的文件可以是简单副本。外文文件提交原件,同时提交简化的捷克语翻译,除非法院通知申请人不需要翻译。法院可以在其官方公告板上对此类沟通进行不定期的发布,适用于未来无限次的诉讼,甚至适用于选定的语言。
 
        如果实益所有人同意公开其数据,则需提供具有电子签名或官方认证签名的同意文件。
 
        登记义务人由登记义务人提交,在分支协会的情况下,由主要协会提交。新规定是,如果登记义务人在义务发生后15天内未提交登记申请,任何证明有法律利益的人都可以提交登记申请并附上证明实际所有人的文件。登记申请程序中的参与者是登记义务人和申请人(如果其为不同于登记义务人的人)。
 
        新《实益所有人记录法》草案第四章致力于在实益所有人登记过程中引入公证人,以减轻已负担过重的法院的负担。公证人将在授权人的提议下进行登记,并被允许使用远程访问进行登记提案。公证人也有权拒绝登记申请,这应能减少被拒申请的数量,因为预期将与公证人直接合作,公证人应注意申请中的任何不足之处。
 

实益所有人登记的自动转录

 
        第三种用户最友好的登记方法是所谓的自动数据转录,系统将自动执行,除非登记义务人提议进行其他登记。鉴于实益所有人通常可以直接从公开可访问的商业登记中读取,如果可以从公共行政系统中读取记录事实的数据,则这些数据将通过公共行政系统自动转录。如果初始数据正确且完全符合法律要求,则应允许登记期限到期,根据新的《实益所有人登记法》草案,实益所有人的数据将被自动写入。但是,如果公共登记中登记的人不符合实益所有人的定义,问题将会出现,且公司将自动重写这些数据。
 

实益所有人记录不规范的处理程序

 
        不规范程序是一项新措施,可用于纠正实益所有人记录中的任何错误。在通知授权实体(例如警察或税务机关)或自行发起下,法院将启动不规范处理程序。法院首先会要求登记义务人在合理时间内解决不规范或对此提出异议。对此决议不允许上诉。法院将同时在实益所有人登记中记录关于不规范的说明;法院将记录该说明而不发出决定。说明应包括所见不规范的内容和不规范程序开始的日期。审判仅在法官认为必要时进行。否则,法院将在没有审判的情况下作出决定。新《实益所有人登记法》草案授权法院决定导致错误数据登记的原因以及谁对此不规范负责。
 
        根据《防止犯罪收益合法化和恐怖主义融资的某些措施法》第253/2008号修正案,已包含在特别法院程序中发现不规范的程序。
 

未在实益所有人登记中输入数据的处罚

 
        新《实益所有人登记法》草案中的一个重要变化是引入对违反某些义务的制裁。现在的违法行为包括:
 
(i) 未履行实益所有人的登记义务,即使在法院设定的合理时间内;
 
(ii) 即使在法院关于登记不规范的最终决定后的15天内未确保新数据的输入,如果法院删除了不正确的数据而未进行补偿;和
 
(iii) 未能向登记义务人提供必要的合作,如果法院确认了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不仅可以由实益所有人、最终受益人、最终受益人和通过其最终受益人可能受益的人犯下。
 
        这些违法行为的第一种制裁是可能处以高达500,000捷克克朗的罚款。第二种制裁是禁止向未在实益所有人登记中列出的人支付利润和自有资源(利益)的份额,以及禁止向没有任何实益所有人登记的商业公司支付利润和自有资源(利益)的份额。此外,这些人将无法参加商业公司最高机构的投票。
 
        与实益所有人登记相关的另一种新制裁是根据《防止犯罪收益合法化和恐怖主义融资的某些措施法》第253/2008号新第44a条规定的新的罚款。如果未履行实益所有人记录中不规范的通知义务,可能会对责任人处以罚款。现在应可以对未履行第15a条第1款中要求的通知客户义务的责任人处以高达100,000捷克克朗的罚款,或对未履行第15a条第2款中规定的向法院报告不规范义务的人处以1,000,000捷克克朗的罚款。或因违反第15a条第4款中规定的根据FAU指示采取行动的义务(如果此行为使获取或扣押犯罪收益或资助恐怖主义变得困难或不可能)处以1,000,000捷克克朗的罚款。
 

新法律的生效、过渡性条款和实益所有人记录中数据的更新

 
        新《实益所有人记录法》将在公布后的第四个日历月的第一天生效(某些具体条款于2022年2月1日生效),即如果在2021年1月在法律汇编中公布。
 
        未确保在现行第304/2013号法案下实益所有人或法律安排的实益所有人数据输入的非商业公司登记义务人,应在新法案生效后的6个月内(即假设至2021年11月1日)确保其数据输入。
 
        已确保在现行第304/2013号法案下输入实益所有人或法律安排的实益所有人数据的非商业公司登记义务人,应在新法案生效后的1年内确保其有效数据符合新法案的要求。(或如果最初登记在2019年1月1日之前进行,则在6个月内,如果在2017年12月31日之前成立,则在15天内成立,如果在2018年1月1日之后成立,则在生效之日起15天内成立),并在新法案生效之日起确保其有效数据符合新法案的要求。
 
        已确保在现行第304/2013号法案下输入实益所有人数据的登记义务人,可向法院提出申请或请求公证人将其实益所有人下次自动记录。若实益所有人已根据第304/2013号法案在新法案生效之前输入,则不会进行自动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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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Dr. Mojmír Ježek, Ph.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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