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克共和国的遗嘱与继承。遗产继承程序及在捷克共和国的遗产处理
在捷克共和国,有两种处理遗产的方式。第一种是根据法律继承,如果遗嘱人没有表达他的意愿,也没有分配遗产,那么这种继承方式将适用。如果他打算对自己的财产做出决定,他可以在有死亡风险的情况下通过以下方式处理遗产:
(i) 通过继承合同,
(ii) 通过遗嘱;或
(iii) 通过遗嘱中的遗赠条款。
捷克共和国的遗嘱类型
最常见的处理遗产的方式是立遗嘱。及时立遗嘱可以避免继承人之间的许多争议。这种选择不仅限于捷克共和国公民,还允许外国人在捷克共和国对任何财产立遗嘱。在这种情况下,原则上将由捷克民法典来管辖遗嘱,尽管有必要和适当尊重外国法律所规定的限制和条件,特别是遗嘱应在何地执行(即遗嘱涉及的财产和继承人所在地)。
外国人在捷克共和国立的遗嘱或外国遗嘱
在涉及国际元素的遗嘱情况下,会产生在另一法律体系中承认此类遗嘱的问题,无论是关于在捷克共和国承认外国遗嘱还是相反情况。2012年7月4日欧盟议会与理事会第650/2012号条例规定了关于继承事务中的管辖权、适用法律、决策的承认与执行以及欧洲继承证书的创建。
在继承程序中,如果遗嘱符合其起草所在国家的法律,或符合遗嘱人或继承人之一的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或国籍所在国家的法律,遗嘱将根据该条例得到承认。如果涉及不动产,只要遗嘱符合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即可。
然而,遗嘱的执行和继承程序中的决定受国家法律的约束。如果在国外进行的继承程序中使用在捷克共和国撰写的遗嘱,需考虑到外国法规可能会影响其过程。
如果该公民是非欧盟国家的公民,情况则不同。在这种情况下,这些法律关系将不受上述条例的管辖,而是由国际私法管辖。该法律规范具有国际元素的关系,例如,当事人是居住在他国的其他国家公民。在捷克共和国,这种情况下适用国籍标准。这意味着如果一名公民在捷克共和国去世,例如,一位美国公民居住在捷克共和国,美国法律将适用于此事。
然而,一些国家在这个问题上采用了不同的方法。例如,遗嘱人在去世时携带的一件动产,但他在另一个国家拥有不动产的情况。所有属于遗产的财物将由遗嘱人管辖的国家法律管辖,即使它们位于其他国家境内。因此,如果遗嘱人是捷克公民,即使其部分遗产位于德国等地,捷克法律仍将适用于他的遗产。以下示例说明了遗产中动产和不动产的问题。
遗嘱人在德国居住并作为在捷克共和国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合伙人去世。合伙合同条款还规定,股东的份额可转移给继承人。因此,德国法律将管辖份额的取得,但捷克法律将管辖位于捷克共和国的财物所有权的转移。
捷克共和国的遗嘱
遗嘱是一种可撤销的书面意愿表达,遗嘱人在生前决定其财产在去世后的分配方式。这种意愿表达必须清晰可理解,并在无胁迫的情况下,由有资格的人作出。遗嘱可以以私人文书或公证书的形式制作。
捷克共和国以私人文书形式制作的遗嘱
以私人文书形式制作的遗嘱可以由遗嘱人亲手书写并签署。在这种情况下,它将是自书遗嘱。如果遗嘱以其他方式书写并由遗嘱人签署,则需要两名不受签署部分影响的见证人同时签署。在盲人和有感官障碍的人情况下,需要三名见证人,并且必须使用特殊的交流手段向他们解释遗嘱。
捷克共和国以公文书形式制作的遗嘱
在以公证书形式起草遗嘱的情况下,优点是起草遗嘱的公证人必须确信遗嘱人不是被迫立遗嘱,并且他是谨慎且严肃地这样做的。在这种情况下,遗嘱由公证人保存在捷克共和国公证人协会管理的电子遗嘱登记册中,除了公证人和其授权的人外,其他人无法访问。在捷克共和国的继承程序中,捷克公证人将始终检查是否存在公证遗嘱,即可以确定遗嘱在遗嘱人去世后不会“丢失”。然而,公证人也可以保存作为私人文书制作的遗嘱。
简易遗嘱
在特殊的生命威胁情况下,捷克民法典允许立不符合所有法律要求的简易遗嘱。这些情况不允许遗嘱人以书面形式立遗嘱,因此可以通过在市长、船舶或飞机指挥官或军事单位指挥官面前声明的方式进行。这种遗嘱有一个有限的有效期,时间限制从遗嘱人能够以公文书形式立遗嘱时开始计算。
捷克共和国遗嘱的内容和次要条款
除了通过遗嘱分配财产外,遗嘱人还可以在遗嘱中对继承人施加所谓的次要条款,这些条款可以采取委托、条件或确定时间的形式。然而,骚扰继承人、表现遗嘱人任意行为的条款,以及明显违反公共秩序、不明确或不可行的条款将被忽略。个人和婚姻权利也不能被侵犯。
遗嘱中的继承人替代
遗嘱人可以指定替代继承人,以防原指定继承人未能成为继承人。还可以为这些替代继承人指定替代继承人,以确保遗嘱人指定的至少一些人最终能够继承遗产。继承人替代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信托继承,其中遗嘱人可以命令继承人在其去世后或指定的其他情况下将遗产转交给指定的继承人。这样的继承人可以使用遗产,但不能将其转让。
捷克共和国遗嘱的撤销
遗嘱人有权随时撤销遗嘱,无论是通过撤回还是制作新的遗嘱。撤回可以通过与其创建时相同形式的声明来实现,或者通过销毁遗嘱或将公证书制作的遗嘱交还给遗嘱人来实现。
继承合同与遗赠条款
除了遗嘱外,还可以在捷克共和国签订继承合同,与遗嘱不同,继承合同是一种双边行为,遗嘱人召集另一方为继承人,而另一方必须接受。同时,取消合同也需要继承人的同意。其形式必须始终为公文书形式,最多可涵盖遗产的四分之三。剩下的四分之一必须通过其他方式决定,例如通过遗嘱。
遗赠条款类似于遗嘱,但不用于指定继承人。如果遗赠、委托或确定时间不在遗嘱中,可以通过遗赠条款单独加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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