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捷克共和国放宽大麻种植和分销的法律监管

捷克共和国大麻种植和分销法律法规的变更



 

《成瘾物质法》修正案自2020年1月1日起生效

        2022年1月1日,第366/2021号法案,即大幅修订了第167/1998号法案《成瘾物质法》和其他一些法律,将正式生效。这一修正案的结果将一方面放宽某些类别的大麻处置的法律限制,另一方面则是放宽医疗大麻市场的规定,这整体上应当(根据立法者的说法)提高社会中危害较小的大麻形式的可获得性。

医疗大麻的定义

        首先,值得指出的是,所提到的修正案在《成瘾物质法》第2节中定义了新的概念,具体涉及大麻种植和分销的更详细的法规。医疗大麻因此被定义为“生产者意图用于人类治疗目的或为此目的加工的大麻”,而医疗大麻植物”则是指为生产医疗用途的大麻而种植的大麻属植物

技术大麻植物的定义

        技术大麻植物相反地被定义为“一种大麻属植物,从中可以获得或提取出四氢大麻酚(THC)含量不超过1%的大麻,其种子品种列入《农业植物种类共同目录》中的,且来源于技术大麻植物的技术大麻”。因此,种植大麻植物以其他目的(而非利用其对人体的致醉效果)的农民和园艺师将不再需要证明任何大麻植物的THC含量不超过法定限值,只需证明所用植物的来源(即它们来自于上述欧洲目录中列出的种子品种)。

        这与THC在大麻中的最大允许含量的隐性增加密切相关,从0.3%增加到1%。在此前《成瘾物质法》将THC含量不超过0.3%的大麻豁免于公共监管外的情况下,修正案则提到技术大麻及相关植物,这些植物根据定义含有最多1%的THC(或作为另一种选择,由欧洲目录所规定,因此理论上它们可能含有更高比例的THC)。这一修正案应当为上述的农民和园艺师提供便利,他们无法控制大麻植物中的THC含量,而在良好天气条件下,THC含量往往会超过0.3%,这并非他们的过错。

无许可证处理工业、食品、化妆品、技术或园艺用途的大麻

        从现在起,处理技术大麻或其植物(“特别是用于工业、食品、化妆品、技术或园艺用途”)(《成瘾物质法》第5条第5款),种植它们[第24条第1款a项],出口[第20条第2款e项]或进口[第21条第2款d项]均不再需要从国家机关获取许可证或执照。大麻种植产生的废弃物不再需要作为危险废物处理(第14条第4款)。然而,为了让公共机构至少能掌握大型种植者的情况,立法者新增了第29b条,为在100平方米以上的区域经营的人员设立了特别报告义务。这些人员必须向当地海关办公室报告,特别是播种土地的面积及估算收割或处理工业大麻的土地面积及数量。

        同时,修正案本身明确将含有最多1%THC的大麻提取物和酊剂直接排除在成瘾物质的类别之外。根据《成瘾物质法》第2条第1款a项的规定,以及其中第b项提到的含有该物质的液体和混合物的概念。在我们看来,从立法技术的角度来看,这是一种相当不连贯的解决方案,因为包括大麻提取物和酊剂在内的成瘾物质在《成瘾物质名单政府条例第463/2013号》中的规定已经很全面,而该豁免是由法律确立的。

用于医疗用途的大麻种植许可证

        《成瘾物质法》修正案的重点在于改变允许种植用于医疗用途的大麻植物实体的确定方法(以下简称“MCMP”)。根据现行及新立法,只有获得国家药品控制研究所(以下简称“SÚKL”)颁发许可证的法人或从事商业活动的自然人可以种植这些植物。种植RKLP的许可证和持有由卫生部颁发的处理成瘾物质的授权。然而,现行《成瘾物质法》第24a条的规定,种植许可证仅可授予由SÚKL自行选择的供应商,并且还规定了种植RKLP的区域。在现行的第24b条中,获得许可证的人员有义务通过购买合同将种植的大麻专门转让给SÚKL,价格不得高于招标程序中提供的价格。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目前的状态基本上基于中央计划的原则,在这种情况下,招标获胜者实际上将拥有捷克共和国医疗大麻种植的垄断地位。

        然而,自2022年1月1日起生效的制度基于市场原则,并假设多个竞争种植者的运作,立法者预计这将导致医疗大麻价格的下降。因此,根据修订后的《成瘾物质法》第24b条第2款的规定,SÚKL应“根据申请,并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向任何法人或从事商业活动的自然人授予种植RKLP的许可证。根据第3、4和5款,申请必须包括(除了通常的要求外):

1. 种植设施的总面积,
2. 土地登记中的种植设施所在土地的标识,
3. 种植RKLP的区域大小;
4. 符合良好种植规范的声明,
5. 使用种植房的法律依据证明,或房主的同意书,
6. 申请人或代表申请人的人员的正当性证明,
7. SÚKL在申请程序中进行的专业活动的费用偿还保证金的证明(详见第24f条和第24g条),这些费用由申请人支付;
8. 申请人的 RKLP种植内部规则,其中例如必须定义进入种植设施的方法或RKLP的处理方式,
9. 证明申请人具备种植RACP的技术准备文件;以及
10. 种植设施房间及用于种植、储存和加工RKLP的设备的照片(即申请人必须在申请时已有种植设施)。

        根据修订后的《成瘾物质法》第24c条,SÚKL有义务在提交申请后的30天内决定是否授予许可证,并在授予许可证前检查种植设施。与之前的规定一样,许可证的授予期限最长为五年,且不得转让给法律继承人,但可以延长(即使是多次),每次延长期限仍为五年。为了让SÚKL延长许可证,持证人必须在许可证到期前至少6个月提交新的申请,该申请应仅包括支付专业活动费用的保证金的证明和申请人的“声明没有与授予许可证时的条件有关的变化。”种植RKLP的人员还有义务在其名称、注册地点或法律形式发生变化时或上述第1、2和3点发生变化时,向SÚKL申请更改许可证。

        我们认为,第24(c)(7)条有些不一致,该条规定“如果许可证...根据第24e(4)(c)条失效,则持有许可证的人员可以申请新许可证...但不得早于吊销决定生效日期后两年。”第24e(4)(c)条规定,许可证终止的原因是SÚKL吊销许可证。如果第24b(8)条不已经规定SÚKL“将拒绝申请...其许可证...被吊销的申请人的许可证,除非从吊销决定的法律效力生效之日已至少满一年。”那么这本身并不会特别。然而,立法者显然由于不注意(由于多次修正案造成的)在同一法律中为基本相同的事项设置了两个不同的时间限制,即获得新许可证的可能性。即使考虑到第8(10)条中新插入的句子,它们相对地提到,只有在其之前吊销的最终决定的法律效力生效后两年,个人才有权向卫生部申请处理成瘾物质和制剂的许可证,我们认为较长的时间,即两年,逻辑上适用(因为SÚKL可以在一年后发放许可证,但申请人无论如何不能在两年内申请)。尽管如此,为了法律的确定性,进行可能的立法修正是适当的。

        根据修订后的《成瘾物质法》第24d条,获得RKLP种植许可证的人员有义务确保RKLP的种植、大麻的生产、种植设施的安全、与RKLP种植、收获和加工相关的活动的记录、以规定的方式自行承担植物废弃物的处理费用,并履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这包括第29a条规定的报告义务,根据该条规定,这些人员必须定期向SCL和卫生部报告收获的RKLP数量及产生和处理的植物废弃物数量。

        根据第24e(4)条,种植许可证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终止:
a. 到期,
b. 由SÚKL最终吊销,
c. 由SÚKL最终取消,
d. 持证人终止或死亡,
e. 在授予后的90天内,申请人未获得卫生部颁发的成瘾物质和制剂处理许可证;或
f. 处理成瘾物质和制剂的授权到期。

        第24e(1)和(2)条定义了吊销和取消许可证之间的区别。如果RKLP种植人员根据《成瘾物质管理法》犯下特定的行政违法行为,具体来说,如果他犯下了最高处罚至少为1000万捷克克朗的违法行为,犯下多于一次违法行为或仅犯下一次违法行为但多次,SÚKL将吊销许可证。相反,如果种植RKLP的人员停止了其活动,SÚKL将吊销许可证,因为许可证持有人依法有义务确保RKLP的种植[第24d(a)条]。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许可证(以任何方式)失效,种植者(前)必须在许可证失效后的30天内根据第24e(5)条规定处置植物废弃物。

        最后,我们想补充的是,修正案还对《成瘾物质法》进行了其他更改,其中唯一与所分析的问题直接相关的是确定卫生部有权拒绝向某人颁发成瘾物质和制剂处理许可证的附加条件。根据第8(1)条,除了未达到本法要求的条件外,还可能因处理成瘾物质的预期目的与《成瘾物质法》第2(3)条相冲突(该条规定某些类别的成瘾物质只能用于有限的目的,例如科学或研究目的),与本法保护的公共利益相冲突,或与捷克共和国遵守的国际条约中有关处理成瘾物质的规定相冲突。立法者插入最后一项条件,显然是为了确保增加大麻的可获得性不会导致捷克共和国违反国际义务,并与宪法第1(2)条相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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