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克共和国的危机措施与紧急状态。状态及法律问题。
捷克共和国的紧急状态
2020年3月12日,捷克共和国政府通过决议宣布在捷克共和国全境实施为期30天的紧急状态,原因是与新型冠状病毒/ SARS CoV-2的出现有关的健康威胁。紧急状态于2020年3月12日在捷克共和国法律公报上以捷克共和国政府关于因新型冠状病毒/SARS CoV-2在捷克共和国境内的出现而宣布紧急状态的决议的形式公布,紧急状态从2020年3月12日14:00起实施,为期30天。政府在紧急状态期间的权力规定在《2000年第240号法令,危机管理和某些法律的修订法》中。
根据危机管理法,如果违反相关义务,对个人的罚款可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分别为20,000、50,000、100,000及最高2,000,000捷克克朗,对法人及经营个人的罚款最高可达3,000,000捷克克朗。
政府采取的危机措施
捷克共和国政府有权根据紧急状态采取各种危机措施。以下是捷克政府采取的危机措施的当前状态。
2020年3月24日后的危机措施延长
现有危机措施延长至2020年4月1日6:00,并再次进行调整。
商店关闭的例外 - 食品、日用品、燃料等的延长至2020年4月1日6:00。
2020年3月23日,捷克共和国政府公布了第280号决议,批准了卫生部2020年3月23日的特别措施,文件编号为MZDR 12746/2020-1,将禁止零售销售和服务以及某些其他活动(除例外情况外)延长至2020年4月1日6:00。。卫生部于2020年3月23日发布的特别措施 - 限制零售销售规定,自2020年3月24日6:00至2020年4月1日6:00期间,进行以下限制,且于2020年3月26日被卫生部于2020年3月26日发布的特别措施MZDR 13361/2020-1/MIN/KAN所取代,规定自2020年3月27日6:00至2020年4月1日6:00期间,设定了零售销售和服务以及某些其他活动(除例外情况外)的禁令。:
1. 禁止在以下场所进行零售销售和服务,但以下商店除外:
- 食品,
- 燃料,
- 燃料及相关产品,
- 卫生用品、化妆品及其他日用品,
- 药房、药品发放点及医疗器械销售店,
- 小型家养宠物,
- 动物饲料及其他相关用品,
- 眼镜、隐形眼镜及相关产品,
- 报纸及杂志,
- 烟草制品,
- 洗衣服务及干洗店,
- 道路车辆的修理服务,前提是营业场所内同时不超过30人,
- 车辆故障排除及移除服务,
- 交通工具及生产技术的零部件销售,
- 允许第三方领取商品及包裹的营业场所,
- 园艺用品销售,包括种子及苗木,
- 票务销售,
- 提供仅部分由公共医疗保险支付的疗养服务的疗养机构,
- 殡葬服务,
- 花店,
- 建筑工程及其拆除,建筑项目设计活动,地质工作,测量服务,建筑测试、测量及分析,
- 纺织材料及纺织工艺品的销售,
- 计算机及电信设备、音频和视频接收器、家用电器及其他家庭用品的维修服务,
- 房地产中介及会计顾问、会计管理及税务记录活动,
- 锁匠及其他家庭用品服务,
- 家用设备的修理、维护及安装,
- 墓地管理,尸体防腐及保存,火化人类遗体或骨灰,及骨灰存放,
- 汽车洗车店,
如果上述商品或服务的销售是营业场所的主要活动,该禁令不适用于根据商业法不被视为商业活动的活动。
2. 禁止公众进入餐饮服务场所,除非这些场所不对公众开放(如员工食堂、医疗服务及社会服务提供者食堂、监狱餐厅);该禁令不适用于在餐饮服务场所外销售食品(如快餐店的窗口销售或不进入营业场所的外带食品销售),此类销售可以不受时间限制进行。
3. 禁止在销售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购物中心内的餐饮服务场所进行销售。
4. 规定,销售散装面包时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 确保在面包领取处不发生人员聚集,
- 销售点配备个人卫生工具。
5. 规定,经营自助食品零售店的商家必须在每个入口处免费为顾客提供一次性手套。
6. 禁止以下活动:
- 博彩及赌场的营业,驾驶学校的运营,
- 出租车服务,除非出租车服务运送食品或具备出租车驾驶资格的个人,
- 自助洗衣房和干洗店的营业,
- 公众进入建筑材料、建筑产品及爱好市场的销售店,
- 公众进入提供服务的营业场所 - 室内外运动场所。
7. 禁止销售住宿服务,除非是向宿舍、疗养机构及教育机构提供住宿服务的人员提供住宿。该禁令不适用于向离开捷克共和国前的外国人及在捷克共和国境内拥有工作许可的外国人销售及提供住宿服务。
2020年3月23日卫生部发布的特别措施 - 老年人专用销售时段自2020年3月25日起生效,规定了以下限制:
1. 禁止所有人在8:00至10:00期间进入销售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食品、卫生用品、化妆品及其他日用品零售店,以下人员除外:
- 65岁及以上人员,包括必需的陪同人员,
- 残疾证持有人,50岁及以上,包括必需的陪同人员,
- 提供护理服务的设施员工或与其有类似关系的人员,以及
- 店铺所有者
及员工或与其有类似关系的人员。
2. 要求经营销售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的食品、卫生用品、化妆品或其他日用品零售店的商家在销售时优先照顾65岁及以上人员及50岁及以上的残疾证持有人。
2020年3月14日6:00至2020年3月24日6:00期间商店关闭的初始条件 - 食品、日用品、燃料等
2020年3月14日,捷克共和国政府公布了第211号决议,关于在捷克共和国实施零售销售禁令及具体例外情况的危机措施。捷克共和国政府于2020年3月14日6:00至2020年3月24日6:00实施了零售销售和服务的禁令,除以下商店外:食品,计算机及电信设备,音频和视频接收器,家用电器及其他家庭用品,燃料,卫生用品,化妆品及其他日用品,药房及医疗器械发放点,小型家养宠物,动物饲料及其他相关用品,眼镜,隐形眼镜及相关产品,报纸及杂志,烟草制品,洗衣服务及干洗店,互联网销售及其他远程销售方式。
II. 禁止公众进入餐饮服务场所,除非这些场所不对公众开放(如员工食堂、医疗服务及社会服务提供者食堂、监狱餐厅);该禁令不适用于在餐饮服务场所外销售食品(如快餐店的窗口销售或不进入营业场所的外带食品销售),此类销售可以不受时间限制进行。
III. 禁止在销售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购物中心内的餐饮服务场所运营。
IV. 根据《186/2016号法令,赌博法》,禁止赌场和博彩场所的营业。
捷克共和国的旅行限制及旅行禁令
2020年3月23日,捷克共和国政府公布了第279号决议,批准了卫生部2020年3月23日的特别措施,文件编号为MZDR 12745/2020-1,将自由移动限制及公众活动限制(除例外情况外)延长至2020年4月1日6:00。。卫生部2020年3月23日发布的特别措施 - 自由移动限制及公众活动限制自2020年3月24日6:00至2020年4月1日6:00期间生效,规定了以下限制:
1. 禁止在捷克共和国全境内自由移动,但以下情况除外:
a) 前往工作地点及从事商业或其他类似活动的必要旅行,
b) 必须的家庭成员或亲属探访旅行,
c) 为购买生活必需品(如食品、药品及医疗器械、卫生用品、化妆品及其他日用品、动物饲料及其他相关用品)进行的必要旅行,包括为亲属及亲近的人提供这些必需品,儿童护理及动物护理,使用必要的金融及邮政服务,补充燃料的必要旅行,
d) 为他人提供上述服务及必需品(如志愿服务、邻里帮助)的必要旅行,
e) 前往医疗设施及社会服务设施,包括为亲属及亲近的人提供必要的陪同及前往兽医服务设施的旅行,
f) 为处理紧急公务事项,包括为亲属及亲近的人提供必要的陪同的旅行,
g) 执行以下职业或活动的必要旅行:
1. 维护安全、社会秩序及危机应对,
2. 保护健康,提供医疗或社会服务,包括志愿者活动,
3. 个人精神关怀及服务,
4. 公共交通及其他基础设施服务,
5. 为居民提供的服务,包括供应及配送服务,
6. 兽医服务,
h) 在自然环境或公园中的活动,
i) 返回居住地的旅行,
j) 葬礼。
2. 要求:
a) 在捷克共和国境内的所有人限制在公共场所的活动时间,并除非有1条规定的情况,否则待在居住地,
b) 将与他人的接触限制在必要的最小范围内,
c) 在公共场所不得超过两人聚集,除非是家庭成员,履行职业职责,商业或其他类似活动,参加葬礼,并在与他人接触时保持至少2米的距离,如可能。
更多关于捷克共和国旅行禁令及旅行限制的信息,请参阅我们的文章捷克共和国的旅行禁令及旅行限制或直接访问捷克共和国政府网站。
自2020年3月14日6:00起关闭体育及娱乐设施。
2020年3月14日,捷克共和国政府公布了第208号决议,关于关闭捷克共和国体育及娱乐设施的危机措施。捷克共和国政府自2020年3月14日6:00起实施了以下禁令:
禁止公众进入提供服务的场所 - 游泳池及旅游信息中心,室内及室外体育设施(参与人数同时超过30人)及在市场及集市上的零售销售(如SAPA)。
自2020年3月13日12:00起实施的通知及预防措施
2020年3月13日,捷克共和国政府公布了第209号决议,关于在捷克共和国实施通知及预防措施的危机措施。捷克共和国政府自2020年3月13日12:00起实施了以下义务:
1. 所有在捷克共和国境内停留超过90天或在捷克共和国有工作的捷克共和国公民及持有长期或永久居留许可的外国人,在2020年3月12日政府决议生效后从被政府宣布为高风险地区的国家返回捷克共和国后,应立即通过电话或其他远程方式通知其注册的普通科或儿科医生,或如果未注册任何医生,则应通知任何普通科或儿科医生。此义务不适用于获得内政部长根据2020年3月12日第198号及2020年3月13日第203号政府决议授予的豁免的人员。
2. 所有普通科或儿科医生应根据第1条规定,对在捷克共和国境内停留超过90天或在捷克共和国有工作的人员,决定根据第258/2000号法令第2条第7款a项实施14天的隔离。
3. 第1条不适用的所有人员,如有任何流感症状,应立即通过电话或其他远程方式通知其注册的普通科医生,或如果未注册任何医生,则应通知任何普通科医生。
4. 所有货车司机、巴士司机、机组人员、火车车长及乘务员、船长及船员、通信维护车辆的工作人员,如果通过或在高风险地区(根据2020年3月12日第198号政府决议由卫生部长指定)进行运输,应尽量减少与当地工作人员的直接接触。
捷克共和国的学校关闭
教育被中断,捷克共和国的学校自
2020年3月11日起关闭,依据捷克共和国卫生部于2020年3月10日发布的特别措施 - 关闭所有小学、中学及大学。
捷克共和国政府公布了第201号决议,关于在捷克共和国实施危机措施,涉及教育,自2020年3月13日起禁止以下活动:
- 在小学、中学及高等职业教育学校及根据《561/2004号法令,学前教育、基础教育、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及其他教育法》设立的教育机构中学生的亲自出席,以及这些学校组织的活动;
- 根据《111/1998号法令,高等教育法》规定,在大学学习期间的集中授课和考试中的学生亲自出席,但允许参加临床及实践教学和实习;
- 在基础艺术学校中的艺术教育以及在有国家语言考试权的语言学校中的语言教育中学生的亲自出席;
- 在提供一年制语言课程的教育机构中,学生在日制语言课程中的亲自出席;
- 在提供兴趣教育的教育机构中的儿童、学生和其他参与者的亲自出席,以及为学校和教育机构的学生和学生组织的比赛和展览中的亲自出席。
捷克共和国的公共及文化活动禁令
捷克共和国的公共及文化活动被取消,自2020年3月10日起,依据捷克共和国卫生部于2020年3月10日发布的特别措施 - 禁止所有同时参加人数超过100人的活动,自2020年3月10日18:00起生效,此后于2020年3月13日6:00起被新扩大措施所取代。
捷克共和国政府公布了第199号决议,关于在捷克共和国实施危机措施,涉及公共及文化活动,自2020年3月13日6:00起禁止以下活动:
1. 自2020年3月13日6:00起,禁止剧院、音乐、电影及其他艺术表演,体育、文化、宗教、社团、舞蹈、传统及类似活动及其他集会,展览、庆典、集市、展览、品鉴会、市场及博览会,教育活动,无论是公共还是私人,参加人数同时超过30人的活动,直至此特别措施被取消。此禁令不适用于根据法律召开的宪法机关、公共权力机关、法院及其他公共机构的会议及类似活动,也不适用于葬礼。
2. 自2020年3月13日20:00起,禁止公众在20:00至6:00之间进入餐饮服务场所。
3. 自2020年3月13日6:00起,禁止在销售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购物中心内的餐饮服务场所营业。
4. 自2020年3月13日6:00起,禁止公众进入提供某些服务的营业场所 - 健身房、天然及人工游泳池、日光浴室、桑拿、健康服务、音乐及社交俱乐部、娱乐设施、公共图书馆及画廊。
捷克共和国卫生部的特别措施
捷克共和国卫生部的特别措施可在卫生部官方网站的信息板上找到当前与COVID-19相关的特别措施及决定。
2020年3月10日,捷克共和国卫生部根据《第258/2000号法令,公共卫生保护法》第69条第1和2款,已经批准了14项特别措施,以确保公共安全及预防由新型冠状病毒SARS-CoV-2引起的COVID-19疾病的传播和扩散风险。
2020年3月10日,卫生部的另一项特别措施是关闭所有小学、中学及大学,自2020年3月11日起生效,禁止:
- 在小学、中学及高等职业教育学校及根据《561/2004号法令,学前教育、基础教育、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及其他教育法》设立的教育机构中学生的亲自出席,以及这些学校组织的活动;
- 在大学学习期间的集中授课和考试中的学生亲自出席,但允许参加临床及实践教学和实习;
特别措施 - 关闭所有小学、中学及大学已被捷克共和国政府第201号决议,关于在捷克共和国实施危机措施,涉及教育所取代。
特别措施 - 禁止所有同时参加人数超过30人的活动,自2020年3月10日18:00起生效已于2020年3月13日6:00被取消,并被新危机措施所取代,其中包括禁止剧院、音乐、电影及其他艺术表演,体育、文化、宗教、社团、舞蹈、传统及类似活动及其他集会,展览、庆典、市场及博览会,教育活动,无论是公共还是私人,参加人数同时超过30人的活动。禁令自2020年3月13日6:00起生效,直至此危机措施被取消。此禁令不适用于根据法律召开的宪法机关、公共权力机关、法院及其他公共机构的会议及类似活动。葬礼不受此禁令影响。
此决议中规定的限制已被捷克共和国政府第199号决议,关于在捷克共和国实施危机措施,涉及公共及文化活动,及第211号决议,关于在捷克共和国实施零售销售禁令及具体例外情况所取代,该
措施自2020年3月14日6:00起生效。第211号决议已被捷克共和国政府第280号决议,自2020年3月24日6:00起生效所取消。
特别措施 - 对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接触者进行隔离自2020年3月8日起生效,以及特别措施 - 对从意大利共和国返回的捷克公民进行隔离自2020年3月6日起生效,规定所有自2020年3月7日起从意大利共和国返回的捷克公民,以及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有接触的人,必须在返回后或接触后在家中隔离14天。
自2020年3月24日00:00起,紧急状态期间数据消息通过数据邮箱免费发送
2020年3月23日,捷克共和国政府公布了第275号决议,禁止在紧急状态期间收取通过数据邮箱发送数据消息的费用。
根据捷克刑法,COVID-19及冠状病毒被宣布为传染性人类疾病
根据捷克法律,COVID-19及冠状病毒被宣布为传染性人类疾病,这在捷克刑法中有法律后果。
根据捷克刑法第152条的规定,传播传染性人类疾病是犯罪行为,规定如下:
故意导致或增加传染性疾病在人群中传播或扩散危险的人,将被判处六个月至三年监禁,禁止从事某些活动或没收财产。由于已宣布紧急状态,罪犯可被判处两至八年监禁,或在导致至少两人重伤或死亡时被判处三至十年监禁,如果导致至少两人死亡,则可被判处五至十二年监禁。此犯罪的预备行为也是犯罪行为。
根据捷克刑法第153条的规定,因疏忽传播传染性人类疾病是犯罪行为,规定如下:
因疏忽导致或增加传染性疾病在人群中传播或扩散危险的人,将被判处六个月至三年监禁,如果在紧急状态期间实施此行为。罪犯在导致死亡或严重伤害的情况下将被判处一年至六年监禁,如果严重违反公共卫生法律实施此行为,则将被判处两至八年监禁。如果此行为导致至少两人死亡,罪犯将被判处十年监禁。
捷克共和国财政部的特别措施
捷克共和国财政部在其网站上发布了与FFP3级口罩价格及销售限制相关的价格调控价格公告。更多信息请参阅我们的文章2020年3月4日后在捷克共和国销售FFP3级防护口罩的条件及违反规定的处罚。
捷克共和国外交部发布的旅行限制信息
关于当前旅行可能性的有用信息,请访问捷克共和国外交部网站与冠状病毒传播相关的建议和/或访问世卫组织网站,以及世卫组织关于COVID-19疫情的最新国际交通建议。
捷克共和国的劳动法及就业
危机措施及冠状病毒疾病的影响已经引发了与捷克劳动法及就业问题相关的问题。更多信息请参阅我们的文章关于冠状病毒及危机措施在捷克共和国的劳动法问题。
由于宣布紧急状态及随后的危机措施引发的损害赔偿条件
目前尚不完全清楚是否以及在何种条件下可以要求因宣布紧急状态及随后的危机措施引起的损害赔偿。《危机管理法》第35条规定了由于限制财产权、提供物质手段、履行工作义务及提供劳动援助而产生的赔偿规定,第36条规定了损害赔偿。更多信息请参阅我们的文章由于宣布紧急状态及随后的危机措施引发的损害赔偿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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