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克共和国程序员和机器人的责任

捷克共和国程序员和机器人的责任

机器人的程序员和所有者责任不仅是捷克共和国的重要话题。机器人作为一项技术包括两个主要组件 - 硬件和软件。捷克共和国的机器人制造商通常可能对机器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如果其所有者证明它是由于机器人的硬件缺陷引起的,即影响整个产品行为的制造缺陷。根据欧盟法律,“制造商”是指a)材料的制造商和最终产品或组件的制造商,b)产品的进口商,c)任何人在其上放置他/她的名字或标记。产品,和d)销售产品的人,除非有可能找出进口商是谁。这种结构造成了一大批可能对缺陷产品负责的人。捷克民法典部分接受了第2939条及以下的欧盟法规。

只有在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或受害人承担责任的人造成的损害时,制造商才有责任对产品缺陷造成的损害提供赔偿(“民法典”第2942条第1款) 。因此,如果机器人因缺陷而造成损坏,制造商应承担举证责任,造成损坏的方式不同,例如机器人的操作员或所有者没有使用说明书,或者他教过机器人这种造成损害的行为,机器人最初不具备这种能力。

程序员对软件中的缺陷负责。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区分最初创建要使用的产品的程序员和程序员的责任,程序员已经使用了定制产品的可能性并将其重新编程以供其进一步使用。我们认为,软件缺陷的全部责任应来自这种区别。对于最初创建机器人软件的程序员,在捷克民法典中,我们可能也会使用由产品缺陷引起的损坏的规定。此类程序员的责任应视为制造商对硬件缺陷的责任。

捷克法院对捷克市场上常见产品的产品缺陷进行了一定的评估测试。通过与同一制造商生产的其他相同产品的比较证明了产品的缺陷。如果这样的比较导致有缺陷的产品与某些元件中的其他制造商的类似产品不同,并且该元件能够导致产品的故障或缺陷,则该缺陷原则上被认为是制造缺陷,是制造商,谁负有责任。当然,无论如何,必须证明产品缺陷与造成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该判例法符合欧盟法律,特别是根据关于成员国关于缺陷产品责任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定的近似的第85/374号指令,其中第6条第1款确定“如果产品在没有提供人有权期望的安全性的情况下考虑到所有情况,则产品有缺陷,包括:(a)产品的展示;(b)合理预期的产品用途产品将被放置;(c)产品进入流通的时间。“对该指令的这种解释在欧盟法院的判例法中得到了证实。

然而,有必要认识到,根据第一个概念,机器人的所有者或使用者将主要负责机器人自动执行的所有操作,除非他证明了上述可能传递责任的原因之一。制造商或程序员。在大多数情况下,船东或船长应自行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如上所述,第一个概念接近机器人所有者作为他的老师。剩下的一个问题当然是有人真正证明,导致损坏的机器人的行为是制造缺陷或编程缺陷,而不是机器人从其所有者那里学到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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