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克雇主确保员工职业健康状况及其他相关职业医疗服务的义务。捷克共和国的职业医生
捷克雇主确保员工职业健康状况及其他相关职业医疗服务的义务。职业医生
每个捷克共和国的雇主都有法律义务为其员工提供职业医疗和其他相关服务。法律规定分为几部法律,具体包括第262/2006号法案,即捷克劳动法(“捷克劳动法”),第373/2011号法案,关于特定健康服务(“捷克特定健康服务法”)和第258/2000号法案,关于公共健康保护(“捷克公共健康保护法”)。在过去几年中,上述法律进行了多次修订,尤其是在2017年对捷克特定健康服务法进行了重大修订。我们经常遇到客户(雇主)的询问,他们不确定需要为员工提供哪些医疗服务或如何支付这些服务的费用。在本文中,ECOVIS ježek团队为您带来了捷克雇主在为其员工提供医疗服务方面的法律义务的一般概述,雇主必须通过职业医生提供这些服务。
捷克共和国的工作分类
为提供职业医疗服务的目的,捷克公共健康保护法和相关的第432/2003号部令规定了根据工作中健康风险的可能性对各类工作的具体分类。类别越高(1级-4级),员工可能遭遇的事故和健康风险越大,雇主对这些员工的义务也越广泛。
每个捷克共和国的雇主都必须对其员工在工作场所进行的工作进行分类,最迟应在此类工作开始之日起30个日历日内完成。工作分类既是雇主为其员工提供职业医疗服务的工具,也是监督机构(尤其是职业医疗和安全当局以及公共健康当局)的工具,从而获取有关个人雇主工作场所风险程度的明确信息。
工作根据典型员工轮班中风险因素的发生情况和数量,依据第432/2003号部令,特别是粉尘、噪音、振动、体力负荷、热或冷应激、工作姿势、精神压力等的卫生限值进行分类,分为以下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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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自行决定将工作分类为第1类,此决定无需通知任何机构。雇主还可以决定将工作分类为第2类,并将此决定通知地区卫生站,该站将评估并批准该决定,或决定将工作分类为更高级别(第2类(危险)、第3类或第4类)。将工作分类为第2类(危险)、第3类和第4类的决定由地区卫生站根据雇主的提议做出。
捷克雇主的法律义务
捷克雇主有法律义务为其员工提供职业医疗服务。捷克特定健康服务法第53条将职业健康服务定义为“预防性健康服务,包括评估工作、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对健康的影响,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这些检查是预防性检查,评估健康状况以评估工作能力,提供职业健康咨询和保护,预防工伤事故、职业病和与工作有关的疾病,提供急救培训并定期监督工作场所和工作执行情况。”
实际上,职业医疗服务主要包括两个领域,即至少在法律要求的范围内对员工健康状况进行医疗检查,以及为员工提供医疗咨询和监督服务。
根据捷克特定健康服务法第54条,职业医疗服务可以由职业医学领域的服务提供者或全科医学领域的提供者(全科医生)提供。
捷克雇主(包括自雇者)有义务在拥有至少一名员工的情况下,与职业健康服务提供者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必须明确说明员工为雇主所从事的工作的分类(参见上文),并进一步包括由提供者提供的职业健康服务的范围,提供者的义务,雇主的义务,服务价格和合同期限。如果雇主在2012年4月1日之前(即捷克特定健康服务法生效之前)与职业健康服务提供者签订了合同,并且该合同包含了上述所有要求,则无需签订新合同。
与职业医疗服务提供者(职业医生)签订的合同也是确定雇主为其员工提供的职业医疗服务范围的关键文件。没有必要提供法律定义的所有职业医疗服务,而是只需提供与确保安全和消除特定雇主工作场所的健康风险相关的服务。
如果工作属于第1类,并且该工作的执行条件未在特别法律规定中明确规定,则雇主可以通过雇员的全科医生,根据雇主的书面要求(也可能适用于特定职位的申请人)对雇员进行职业医疗检查、评估工作能力并出具健康状况报告。然而,这并不免除雇主与职业医疗服务提供者签订合同以提供其他必要的职业医疗服务的义务,特别是为员工提供医疗咨询和监督的服务。
员工健康状况评估——职业健康检查。捷克共和国的职业医生
确保员工(或求职者)健康保护的最广泛领域是通过与雇主签订书面合同的职业医疗服务提供者,即职业医生,进行的所谓职业健康检查来定期评估员工的健康状况。
职业健康检查也可以由雇员的全科医生进行,但需雇主提出要求,且仅当雇员从事的工作分类为第1类,且法律未对该类工作规定任何特殊健康条件时才可进行。
第79/2013号部令,关于执行特定健康服务法某些规定,区分了五种职业健康检查类型:
1. 初步检查
初步检查的目的是确定就业申请者的健康状况,特别是在与特定雇主开始就业之前,以及在开始类似于就业的雇佣关系(即公共服务就业)之前。如果涉及与风险相关的工作,或设有健康状况特定要求的工作(特别是夜班工作或精神压力增加的工作),或如果雇主对就业申请者的健康状况存有疑问,即使是签订在就业之外进行的工作协议,也应进行初步检查。
如果雇员的工作类型发生变化,或雇员被调至另一项工作,而该工作条件较当前工作岗位的条件恶化,雇员也有义务进行初步检查。
根据捷克特定健康服务法第59条第2款规定,雇主仅在求职者被录用时才承担初步检查的费用,否则雇员自行支付初步检查费用。通过与雇主和申请人之间签订的协议,可以排除这一规定。对于所有将在夜间进行工作的职位候选人(所谓夜班工作,根据捷克劳动法,任何在晚上10:00至早上6:00之间进行的工作),雇主承担初步检查费用。
2. 定期检查
定期检查是在雇员就业期间进行的常规检查。目的是预防性地
监测雇员的健康状况,识别其可能危及雇员自身或周围环境的变化。雇员进行定期检查的间隔时间取决于所从事的工作类别(见下文)和雇员的年龄,或者根据工作过程中对健康的风险程度。其他法律规定可能对特定工作规定不同的定期检查间隔时间(例如专业司机的健康状况,见下表)。
一般情况下,定期检查适用于有正式雇佣关系的员工,即那些基于雇佣合同为雇主工作的员工,但即使是以雇佣关系之外的工作协议进行工作的员工,也不能排除定期检查的可能性。这些情况包括雇主要求雇员进行定期检查,即使雇员是根据雇佣关系之外的工作协议进行工作的,或者雇员反复进行同一类型的工作,尽管是根据雇佣关系之外的工作协议,但时间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定期检查间隔时间。
捷克雇主始终承担其所有员工的定期检查费用。
根据工作类别和员工年龄的定期检查间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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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从事第2类工作、且其工作中出现了第79/2013号部令附件第2号中列出的健康威胁风险因素之一的雇员,如果该雇员年龄不超过49岁,则每4年需进行一次定期检查;如果雇员年龄为50岁或以上,则每2年进行一次定期检查。
夜班工作人员必须至少每2年进行一次定期检查,无论其年龄和工作类别。专业司机必须至少每2年进行一次健康(定期)检查,如果他们年龄不超过49岁。在此之后(50岁及以上),他们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查。
如果可以根据以上多个标准评估某个特定员工,则定期检查必须在最短时间内进行。
3. 特殊检查
特殊检查的目的是在合理怀疑员工的工作健康状况丧失或发生变化,或者工作条件中的某一风险因素的风险水平增加时,确定员工的健康状况(参见工作分类中的更高风险因素)。
特别是在雇主的要求下进行,无论是雇主自行提出还是由雇员提出要求。在检查工作场所时,如果公共卫生当局认为有必要进行特殊检查,也可以要求进行特殊检查。
每当员工提出要求时,雇主有义务将其送至进行特殊职业健康检查。
在初步、定期和特殊检查的情况下,总是要确定员工的健康状况和工作适应性,并总是出具医疗报告。
4. 最终检查
最终检查的目的是在工作终止时确定员工的健康状况,特别是考虑到员工是否在工作期间未经历健康状况的变化,这可以推断出所进行工作的健康强度。
最终检查仅适用于从事第2类(危险)、第3类或第4类工作的员工,或者如果员工在当前雇主处工作期间被诊断出职业病或职业病威胁,并且这些情况仍然存在。
不会出具医疗报告,但会出具最终检查的确认书。
5. 后续检查
后续检查是指在高度危险工作结束后进行的医疗检查,即在员工从事的工作分类为第2类(危险)、第3类或第4类之后,转至分类为较低风险或无危害的类别的工作,即第2类或第1类工作。
夜间工作(夜班)
雇主应确保在员工被指派进行夜间工作(即从晚上10:00至早上6:00之间进行的工作)之前,进行医生检查,并确保根据需要定期(定期)进行检查,但至少每两年一次,并且在指派员工进行夜间工作期间的任何时候,如果员工提出要求(特殊检查),都应由医生重新检查,以及时发现与夜间工作相关的任何健康变化。这项检查由与雇主签订职业医疗服务合同的医生进行。在这种情况下,检查不能由雇员的全科医生进行,因为夜间工作在工作分类中始终至少属于第2类。雇主承担所有上述医疗检查的费用,包括初步检查,即使员工只是候选人(参见上文)。
合同医生对工作执行的咨询和监督
另一项员工健康保护和职业医疗服务的领域是合同医生(即与雇主签订职业医疗服务合同的提供者)的专业建议。特别是对雇员和雇主在许多领域提供建议,如工作生理学和心理学、工作与休息制度、工作场所的建设和重建,或在引入新技术和程序时、个人防护设备,或为有某种残疾的人员准备工作场所等。
最后,员工健康保护和职业医疗服务的最后一个主要领域是职业医疗监督,特别是定期检查工作场所和监督工作执行情况,以识别和评估(潜在的)风险因素。合同医生有义务每年或每两年(如果工作场所仅从事第1类工作)至少对雇主的所有工作场所进行一次检查。
合同医生还监督公司餐饮设施,评估工作中的风险,分析职业病和工伤事故的发生情况。最后,还与雇主合作,制定消除员工健康保护中存在问题的建议,例如在公共卫生保护当局对雇主进行检查后。
捷克共和国雇主在员工健康保护方面义务的忽视后果
如果雇主不履行上述义务,可能会面临公共卫生当局和劳动检查的罚款风险。如果雇主违反捷克公共健康保护法中关于职业医疗服务和员工健康保护的规定,则被视为行政违法行为,可处以最高300万捷克克朗的罚款(捷克公共健康保护法第92h条)。特别是违反了对工作的分类义务,为员工提供合适的劳动保护设备的义务,送员工进行法定的定期检查的义务,安排员工根据合同医生的医疗意见进行工作的义务。
如果雇主未能为未成年员工提供医疗检查,或者在与已发布的医疗报告相冲突的情况下雇用此类未成年员工,雇主可能面临最高200万捷克克朗的罚款(第251/2005号法案第30条,关于劳动检查)。
总结
可以总结出,每个雇主的最基本义务包括与职业医疗服务提供者签订包含所有法定要求的合同,分类其员工在工作场所执行的工作,通知员工他们的工作分类,定期评估员工或候选人的健康状况(即安排定期健康检查)。在员工通过健康检查被认为适合工作之前,雇主不得安排员工进行任何工作。雇主还必须确保其员工获得合同医生的咨询和监督。
原则上,职业医疗和健康服务的费用始终由雇主承担,除非是初步检查费用的例外情况,即求职者未被雇主最终选中(除非有关于初步检查费用补偿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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