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器人的责任 - 捷克共和国的机器人自治程度
机器人的行为由一组算法决定,这些算法形成了人工智能。要确定谁应对捷克共和国的机器人行为负责,很可能取决于机器人的自主性。如今,我们可以找到欧洲议会法律事务委员会提出的两种机器人责任方法,该方法是2015年机器人法民事规则委员会的立法倡议程序。第一个概念是看机器人,无论多么自治,就像人类创造的东西一样,并且有可能在机器人本身的行为与机器人从其所有者和/或其用户“学习”的行为之间建立直接联系。在这种情况下,机器人所有者将扮演教师的角色,因此,如果损坏是由他教过机器人本人的某些行为引起的,那么他将承担责任。如果损坏是由制造商或程序员已经编程的机器人的行为引起的,则所有者应该有机会解放他的责任,同时证明机器人是有缺陷的产品。
这一概念可以应用于捷克法律,没有太多的复杂情况,特别是通过“民法”第2937条的规定,作为物品造成的损害责任的一部分。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对物品进行监督的人应当赔偿损失;如果这样的人不能以其他方式确定,则该事物的所有者最终被推定为这样的人。但是,在机器人如此自主的背景下,它们几乎可以被视为个体(所谓的机器人能够自主思考),我们可以想象有可能考虑对“民法典”第2920条的解释,该条款涉及责任因无法评估其行为后果的人造成的损害。这项规定主要针对仍在其法律代表监督下的未成年人。但是,如果我们将来要考虑完全自主的机器人,那么自主机器人从其所有者那里学习如何与未成年人的概念不同?
第二个概念期望创建一个“电子人”,即自然人和法人旁边的新权利实体,负责自己的行为。这一概念不仅在这一原则的法律方面提出了许多问题,而且在道德方面提出了许多问题,并且在不久的将来纳入这一原则似乎不太可能。事实上,自主机器人这一权利本身的概念对于当今社会来说是不可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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