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工作与生活平衡指令:父亲假、育儿假和照顾者假带来的好处

自欧盟工作与生活平衡指令发布已两年,我们将面临哪些变化?


        欧盟成员国应在2022年8月2日之前实施2019年6月20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2019/1158号指令(以下简称“指令”),该指令涉及父母和照顾者的工作与生活平衡,并废除了2010/18/EU号理事会指令。

        该指令规定了员工在陪产假、父母假和照顾假方面的个人权利,以及为父母和照顾者提供灵活工作安排。与其他成员国相比,捷克共和国对工人权益的保护程度较高。因此,预计的改革对我们来说并不新鲜,其中大部分已经在法律体系中建立。

        捷克劳动和社会事务部在九月中旬提交了期待已久的修订案(以下简称“修订案)至部门间评论程序,以修改第262/2006号法律《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其目的是转化指令,并且与2019年6月20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2019/1152号指令(关于欧洲联盟透明和可预测的工作条件)的要求进行对接。这些指令的要求应在2022年8月1日之前实施,因此捷克立法者在这方面稍有滞后。

陪产假

        根据指令第4条,成员国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确保父亲有权享受10个工作日的陪产假,以便在孩子出生时使用。

        在捷克共和国,所谓的陪产假由第187/2006号法律《病假保险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以下简称“病假保险法”),其提供了为期2周的70%评估基数的赔偿。此外,陪产津贴可以在孩子出生后的最多6周内领取。因此,我们的立法完全符合指令中提到的条件,修订案的说明书中也说明了这一点。

父母假

        指令第5条规定,每个父母有权享受四个月的父母假,必须在孩子达到指定年龄之前,即8岁之前使用,并且其中两个月的父母假不能转移给另一方。

        当前捷克立法已满足这些条件,因为父母假是直到孩子3岁为止,根据母亲或父亲的要求提供,并且可以反复申请。修订案中建议,父母假的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且通常应在14天前递交给雇主。

照顾者假

        根据指令第6条,成员国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每位工人每年有权享受五个工作日的照顾假。成员国可以根据国家法律或惯例确定照顾假的额外细节和条件。

        关于护理津贴和捷克共和国照顾假的权利,指令的要求已经在病假保险法及其他相关法律中大部分得到满足,其中包括扩展了照顾津贴的适用范围,即使没有共同生活的条件,仍可以照顾近亲。然而,该津贴尚未给予根据工作表现协议、工作活动协议和小规模就业进行工作的员工。

        为解决这一问题,修订案建议扩展有权领取病假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在工作表现协议、工作活动协议和小规模就业下工作的员工,前提是雇佣关系或工作活动协议也属于小规模就业。

因不可抗力请假

        根据指令第7条,成员国有义务采取措施,确保每位工人有权因不可抗力的紧急家庭原因请假,例如疾病或事故,其中工人需要立即到场。

        劳动法已经规定了这一事项,雇主有义务因重要个人障碍向员工批准请假。此外,如果障碍属于某种病假保险福利范围,员工还将获得适当的工资补偿,例如,病假工资,金额为员工评估工资基数的60%。

灵活工作安排

        指令第8条规定,成员国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有儿童(至至少8岁)和照顾者的工人有权请求灵活的工作安排。如果雇主决定不批准工人的灵活工作安排请求,则必须解释其决定。

        劳动法已经要求雇主允许照顾15岁以下儿童的员工和照顾依赖他人照顾的人员的员工减少固定的每周工作时间或对工作时间进行其他适当调整,除非雇主方面有严重的操作原因阻止这样做。

        修订案建议对雇主提出新的义务,即允许怀孕员工、照顾15岁以下儿童的员工或照顾他人需要照顾的人的员工在工作场所以外工作。还规定了员工请求恢复原始工作条件的权利。基于家庭办公协议在工作场所以外工作的情况也进行了详细规定。

免于解雇的保护和证明责任

        根据指令第12条,雇主不能仅仅因为员工计划休假而终止劳动关系。如果有合理的怀疑认为解雇的原因例如是员工即将休父母假,则证明责任将落在雇主身上,雇主需要证明解雇的真正原因与休假无关。这就是所谓的反向证明责任。

        为确保这一点,修订案建议在第99/1963号法律《民事诉讼法》中引入一个证明责任转移的机制,在原告员工提出足够的事实以证明被告雇主因员工依法行使其法定权利而解雇或立即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对在劳动关系之外工作的协议员工也是如此。

        修订案还建议在劳动法中增加新的义务,即雇主应在适当情况下书面说明,防止雇主未能批准员工缩短工作时间、其他适当工作时间调整或在雇主工作场所之外工作的严肃操作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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